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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频繁迁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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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频繁迁都的原因通常是哪些的呢?不晓得朋友们都知道吗?咱们一起来看看以及了解下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夏朝频繁迁都的原因是什么,欢迎参阅呀!

夏朝频繁迁都的原因

夏朝频繁迁都的原因是什么

中华文化的源远流长,让世界的眼光多次瞩目于世界东方这片充满传奇色彩的土地,毕竟,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文明能够于此相抗衡。而文明的诞生往往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国家特点的王朝夏朝便是文明最早诞生的开始。而夏朝多次爆发的水患促使他们为了寻找生存的地方,去寻找合适的定居点,也就促使了国家都城的一次次迁移。

我们通常所说的“华夏”,也是与夏朝的文明相联系再一起的,即使现在仍然没有什么直接的史料能够证明夏朝存在的历史,也有许多人质疑夏朝朝代的存在是否,但是,在一些后世的记载中存在大量对夏朝相关文明的描述,我们也就暂且认可夏朝存在的真实性,毕竟也没有什么直接的史料论证它不存在,至于夏之后的商朝,已经发现的多处遗址,直接证明了商文化存在的真实。

但是,不管是对于夏朝的记载,还是发现的商朝遗址,他们的都城绝不是仅仅固定一处,而是有多处的记载与发现,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多处都城出现的原因。

在文献中关于夏朝都邑地望不一,“夏禹都阳城,…….又都平阳,或在安邑,或在晋阳。”而商朝的都城除了已经发掘的安阳殷墟,史籍里面记载亳(河南商丘北、山东曹县南,在山东境内)嚣(郑州西北、荥阳东北)相(河南濮阳北、内黄南)邢(河北邢台)庇(山东郓城北、梁山西南)奄(山东曲阜)殷(河南安阳西)等,可以说是多处开花了。

为何夏商两代会有如此多的都城所在地,都城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尤其是在当时生产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仍然选择多次迁都。

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下夏商两朝都城的记载,基本上都是靠近黄河的地区,因为黄河地区最早诞生了中华地区的文明发展,也就促使这些王朝依靠自己的诞生地。但是,要知道,黄河一直以来有着水患的爆发,即使是在封建王朝的后期,黄河仍然有多次决堤的灾害,更不用说当时的落后的夏商时期,多次爆发的水患促使他们为了寻找生存的地方,去寻找合适的定居点,也就促使了国家都城的一次次迁移。

其次,夏商王朝仍然有着很明显的原始社会时期的特点,当时的农业生产相对较落后的情况下,做着最原始的刀耕火种的农业,也就促使他们不断寻找自己合适的地区。

而且因为当时的经济不是很发达,夏人也是不得不频繁地换土易居,在河南西部、山西南部一带多次反复迁徙,这也就是我们今天再这些地区发现了多个早期社会时期遗址的重要原因。多次的迁徙使得夏朝的疆域也很不稳定,也为早期文明的融合产生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早期的夏商王朝正处于一种文明急速变革的时代,突出的阶级关系使得社会形式发生一定的剧变,为后世王朝的统治延续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尤其是夏商时期的一些重要的制度、文化成为后世王朝学习的典范,夏商王朝所起的作用绝对是具有突出地位的,只是在近代以来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淡忘于这一段历史。

夏朝赋税的内容是什么

《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这就说明夏朝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朝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

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夏朝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方面亦有体现。《尚书》载“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夏后,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皆受到治理,明晰各处田地的优劣,将其分入三等以决定赋纳数量,使得赋纳得其正而不偏颇,赐土、赐姓,根据方国部落与夏后氏关系之密切疏远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

《禹贡》一篇又列出九州赋纳物品的具体情况,将物品数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据与夏后氏都邑地理距离的远近分作甸、侯、绥、要、荒“五服”。

甸服:距离夏都城五百里以内的方国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粮食供应区。百里之内者赋纳带秸秆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赋纳禾穗;三百里外者赋纳带稃的谷物;四百里外者赋纳粗米;五百里外者赋纳精米。

侯服:距离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间的方国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后大,五百里至六百里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为男爵小国;八至千里地为侯伯大国。

绥服:距离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为夏后势力所及的边缘区域。其三百里内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发挥武威卫戍。

要服:距离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为夏后必须通过结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响的区域。三百里内通过同盟和平相处,二百里外为夏民的流放地。

荒服:距离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处为异族疆域,与夏后氏只有间接的沟通。三百里内的是各少数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对夏朝赋纳经济的看法,非必夏朝实况。如铁、镂不大可能是夏朝所见物品,夏时期的诸侯爵位也无法考证。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后根据道途远近及各地生产情况来缴纳不同的产物,应当为夏朝实况。

论述夏朝的赋纳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意在夏人的“贡”、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彻”制度实际都是在缴纳民户年产总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一脉相承,顾炎武更据此认为“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

周朝的什一法是将一家民户在数年之间的收成总和平均后取出一个中庸常数作为缴纳数量,以夏朝的生产力和政权辐射力看,还没有能力履行这种实物地租制度。孟子记载的“贡”字,意味着民众与贵族间没有太大的强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愿性。这种民众自主性质的赋贡制度符合夏时期落后的生产力与夏后氏尚不完备的政权机构的情景,也接近于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经济秩序。

夏朝刑法怎么定罪量刑

夏王朝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古文献记载夏时期已具备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而文中提到的《赎刑》很可能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实为一物。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已无可考。

《左传》中引述《夏书》中关于夏时刑法载“昏、墨、贼,杀”,指触犯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虽然死刑观念应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

夏朝有监狱。《史记·夏本纪》云,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索引曰:“狱名”。夏后槐的“圜土”、商汤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时的监狱,为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圆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篱笆圈围土牢。《大禹谟》谓“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评价夏后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一般认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是后人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这是晋国叔向在答复韩宣子有关邢侯与雍子“争田”一案处理情况时,所征引的法律条文。

语出:“《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

叔向认为,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皋陶所至,后来夏朝的法律沿袭。据叔向解释,“昏”:自己做个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朝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

夏朝的手工业是什么样的

随着夏朝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生产部门的分工,烧制陶器,琢磨石器,制作骨器、蚌器,冶铸青铜器和制作木器等各种手工业,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分工。

在烧制陶器方面,当时不仅广泛使用了快轮制造技术,而且在烧造方法上,又多采用陶器出窑前的施水法,使陶器多呈灰黑色、灰色或黑色,且又质地坚硬。陶器表面除多施用篮纹、方格纹与绳纹等装饰外,还有精美而细致的指甲纹、羽毛纹、划纹、圆圈纹和镂刻等装饰。器形品种如炊器、饮器、食器和盛储器等达三十多种。

特别是有些造型美观,制作精湛,胎质细腻、薄如蛋壳、器表漆黑发亮的磨光黑陶器,只有具备烧陶丰富经验和高超技术的人才能烧制出来,故制陶业大概已成为独立的手工业生产部门。

在石器制造方面,以钻孔石铲与石刀为主。各种石器磨制精致,几乎没有钻孔损毁或重钻的现象,表明制作石器的技术已相当成熟。少数靠近山区的遗址中,有较多的石器成品出土。而在远离山区的地方半成品和打下来的石片则不多见。说明这些地方出土的石器都是由制造石器的地方交换而来;还说明当时石器的专门加工和交换已经出现。

在文献中,有夏朝冶铸青铜器记载。如“禹铸九鼎”和夏后启命人在昆吾铸鼎,出土的铸造铜器的遗存可以为证。如在临汝县煤山龙山文化中晚期遗址中,出土了炼铜坩埚残块,其中最大的一块长5.3、宽4.1、厚2厘米,上面保存有六层冶铜痕迹。郑州牛砦龙山文化晚期遗址中,也出土过一块炼铜坩埚残块,残块上还粘附有铜碴与铜锈,经化验是属于铜锡合金的青铜遗存。

特别是1980年在登封王城岗的发掘中,出土了一件青铜残片,残宽约6.5、残高约5.7、壁厚约0.2厘米,经化验是包含有锡、铅、铜合金的青铜。其器形有可能是青铜鬶,有些学者认为,夏朝已经铸造铜器,并进入了青铜时代。

此外,制造木器、玉器、骨器和蚌器,以及纺织和酿酒等,在夏朝都可能已成为独立的手工业生产部门。

青铜器:《考工记》记载,“夏后氏上匠”,表明夏后重视手工生产业。夏朝一代成功地将中原文明从石器时代过渡到青铜时代。细石器、骨角器、蚌(bàng)器等新石器时代的器物逐渐被陶器、漆器、玉器、绿松石器、红铜器和青铜器取代

。二里头文化第三期的出土文物中有中国最早的青铜兵器,与“禹穴之时,以铜为兵”的记载一致。铜器种类繁多,有戈、刀、锛(bēn)、凿、锥、鱼钩等多种青铜工具和武器。此外还发现如木炭、红铜渣、陶范片、坩(gān)埚片等青铜制造的痕迹。

漆器:相传尧舜时期已经使用漆器,夏禹时作为祭器使用,“墨染其外,而朱画其内”。远古时期木、漆器具被人民广泛利用,但木制品容易腐朽,不易保存,现代发掘出的器件较少。二里头遗址出土的几件漆器的木胎都已腐去,但仍可辨出器形。从器形研究,有漆筒、漆鼓、漆钵、漆豆、平底漆盒、漆制棺材等多种。

玉器:夏朝玉器制造已有相当的水平,《左传》记载周初分封鲁国公伯禽时,赐予传世宝玉,“夏后氏之璜(huáng)。二里头遗址出土玉器有玉戈、玉刀、玉圭(guī)、玉琮、玉板、玉钺(yuè)等多种。这些玉器用于礼仪形式的装饰物品,并非实用工具。

纺织:夏朝新石器时期,纺织业有了进步,出现了原始的织布机,纺织原料在社会下层多为葛、麻,社会上层多用毛、革,当时已经有了染衣的习惯。虽然至今尚未发现二里头文化使用丝绸的考古证据,但在更早的龙山文化、大汶口文化、良渚(zhǔ)文化等都有相关的考古发现,再结合《夏小正》的记载,“三月,……摄桑。桑摄而记之,急桑也。……妾、子始蚕。”,夏人使用过丝织品也在情理之中。

夏朝军队是由什么组成的

夏朝是中国以领土和财产为基础的奴隶制军事制度的发生期。夏朝还带着浓厚的原始氏族社会的遗迹,由于以族为单位的血缘团体仍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在军事上就体现为仍存在着为数较多的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氏族武装。这样夏朝军队就由以领土财产为基础的奴隶制国家军队和以血缘团体为基础的族兵两部分组成。

夏朝的国家军队是平民兵。平民兵是征发夏族平民而组成的军队。这是当时军事力量的主干。这种平民兵制度,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氏族成员战时从戎的惯例发展而来的。平民有自己的土地,平时耕种,战时出征。《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在观,“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一成之田自当是分配给一旅之众的,表明这些“众”即平民是以耕种土地为生的;但又以“旅”的形式组织起来,则表明具有军队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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